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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配不是“吃大户”

2019-01-12 07:35:03 网络整理 阅读:180 评论:0

责任分配不是“吃大户”

马建红(法学博士)

与古代中国人诉讼意识淡薄、" 冤死不告状 " 的传统观念相比,现代人多少显得有些 " 健讼 " 了,有了纠纷," 走司法途径 "" 告他去 " 几乎成为人们的不二选择。打官司的人多了,说明人们的法治意识增强了,这是件好事,可事实上,有些官司之所以能 " 打 " 起来,是因为人们在打官司之前还不习惯做诉讼成本的评估,结果是在走完了所有司法程序后,浪费了时间精力金钱,没得着一分钱的赔偿不说,还占用了本就紧缺的司法资源。这样的诉讼当事人若能稍微理性一点,对案件做些合理评估的话,官司本来是可以不打的。有的时候,人们诉讼意识的 " 增强 ",恰恰反映的是其规则意识的薄弱,我们看几个案例或许就容易明白了。

据报道,刘某因病于 2017 年 6 月去佛山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当天,医院即向刘某及其家属出具了《护理安全知情同意书》,告知其为防止意外发生,须留人 "24 小时在床边陪护 ",在《住院须知》中也告知病人不得请假或擅自离院,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病人或监护人承担,刘某及其家属陈某分别签名予以确认。几天后的一个晚上,陈某因事短暂离开病房,刘某即自行离开医院,在某路段机动车道内行走时,被一辆货车撞击身亡,经交警认定,刘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遭逢这样的意外和不幸,其家人之悲痛可想而知。他们认为之所以造成这一恶果,是由于医院在管理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在深夜放任病人随时离开医院而不过问,对刘某遭遇事故,医院存有一定的责任,应赔偿其损失。为了..,刘某的家人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 128 万余元。在庭审中,医院方辩称,刘某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不能限制其活动自由,并且住院须知已经明确告知患者不能擅自离开医院,医院已按要求尽到了护理义务。一审法院综合各方面情况,认定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刘某家属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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