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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

2019-01-28 05:44:27 网络整理 阅读:174 评论:0

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

随着电脑书写成为常态

大量的打印遗嘱也普遍出现

但我国继承法没有对打印遗嘱的

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

也没有有权机关对其作出相关指导性意见

这导致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本期小编结合相关案例、观点

带大家了解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裁判规则

1.打印遗嘱不能视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该遗嘱无效——徐富祥诉徐定立、徐亚能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计算机打印的,则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如果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打印人、两个以上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应视为有效的代书遗嘱;否则,应认定该遗嘱无效。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打印遗嘱表达了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应认定遗嘱有效——龚某平等诉王某芬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打印遗嘱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由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共同确认完成,遗嘱上有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盖章,该遗嘱虽为打印形式,但已构成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打印遗嘱有效。

审理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3.打印遗嘱欠缺关键构成要素的应认定遗嘱无效——张甲诉张乙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无充足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的内容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时,见证人亦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该遗嘱形式因欠缺关键构成要素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因此无法排除被继承人先前订立的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被继承人的遗产将按照自书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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