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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钥匙”报警不属于民警必须赶到现场处置的情形——北京公安优秀应诉能手答辩观点驳倒无理诉求

2019-02-14 21:16:59 网络整理 阅读:167 评论:0

“丢失钥匙”报警不属于民警必须赶到现场处置的情形——北京公安优秀应诉能手答辩观点驳倒无理诉求

“丢失钥匙”报警

是否属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

是否属于民警必须赶到现场处置的情形

北京市公安局两位优秀应诉能手的观点:

“不是”!

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案件具体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金连洞(男,1977年11月出生,北京市人)认为其因钥匙丢失报警求助后,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未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的行为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10日,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委托代理人赵一泽(朝阳分局法制支队副大队长,北京市政府法制工作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法学英才,市局“从警引路人”)及陆再鹏(朝阳分局法制支队副中队长,北京市政府法制工作先进个人,市局十佳应诉能手,2018年度首都公安“法制之星”)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2017年7月5日傍晚6时左右,原告遛弯,晚上9点左右到家发现家门钥匙丢失,原告就按原路寻找到晚上10点多的时候也没找到,原告就报警向警方寻求帮助,原告在报警求助过程中无人告知原告已部署警力出警,也未接到出警人员和原告电话联系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报警求助中,当事方互相推诿扯皮,明确告诉原告这事不归警方管。在万般无奈下,原告拨打了119报警中心打了电话,说明了原告的情况并要求原告在楼下明显位置等待救援人员,10分钟后119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原告带着消防队员上楼了。消防战士问原告报警了吗,原告说报警了警察说不管,消防战士说他们不来没法核实你的身份我们也不能开,随后原告给消防队的朋友打了电话,随后开始破拆。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多次报警求助对方百般刁难不予提供帮助,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17年7月5日被告接原告报警后未及时出警配合开锁公司开锁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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