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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院和殡仪馆操作失误,昆明一女婴遗体被错误火化

2019-03-13 01:03:18 网络整理 阅读:139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婴儿尸体错误火化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婴儿出生后未能存活,父母签字确认遗体留待尸检。由于医院和殡仪公司的管理不善,导致婴儿尸体被错误火化。婴儿父母将医院和殡仪管理公司诉至盘龙法院主张人格权受损。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在医院生下一女性活婴,女婴出生后一日死亡。杨某夫妇同意对女婴遗体进行尸检,被告医院将婴儿遗体移至医院太平间存放。

因医院和殡仪馆操作失误,昆明一女婴遗体被错误火化

遗体存放期间,医院工作人员在填写“器官、尸体登记本”时未严格按照顺序完整填写项目内容,导致填写内容出现错行问题,案涉尸体被归类为“家属确认不要”的种类。殡仪管理公司在“器官、尸体登记本”中签字确认带走尸体。明知该尸体应当保存,但由于该公司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导致婴儿尸体在未经原告同意或告知医院的情况下被火化。

时隔28日后,原告到医院询问遗体情况时被告知遗体已经火化。原告夫妇遂以医院和殡仪管理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进行书面的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0元、支付律师费10000元。

辩法析理

本案中,主要审查的是原告的人格权是否受到被告的侵害。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原告具有何种人身权益,该权益受到侵害;第二,被告医院和殡仪管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第三,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第四,是否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

第一

基于亲属与死者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情感依附关系以及社会风俗习惯,尸体的所有权应当由近亲属享有最为合适,进而取得尸体的处分权,不能任由他人随意处置。人格权的保护应该是全方位的,近亲属对于亲人尸体的所有权、处分权以及祭奠权也应包含在内,归于亲属的人格利益范畴。本案中,原告夫妇作为孩子的父母,在孩子死后对尸体所享有的所有权、处分权以及祭奠权等人格利益,原告之女的尸体未经其同意被火化,使其上述权利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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