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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需要全过程咨询(3)

2018-07-03 05:27:53 网络整理 阅读:211 评论:0

PPP合同中的条款内容框架性较强,但实践操作性不足,而且PPP合同体系还包含了其他很多附属合同,专业和行业面较广,需要引进全过程咨询,在过程中不断修正、细化和调整。笔者接触的多个PPP合同,许多条款属于框架性条款,只是约定了一般性的处理原则,缺少操作细则。

比如项目延期,是否改动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是否要重新调整两评一案;如果合作周期改变了,政府方的财政支出责任和方式,又如何对应调整;比如工程索赔,增加的索赔费用若超过设计概算10%以上时,项目可研和立项审批如何调整;增加的索赔费用也会增加社会资本方的融资责任和负担,风险如何救济;对于增加的索赔费用,政府方作为过错方和SPV公司股东,是否享有索赔费用的分红权利;比如项目接管,接管目的到底是临时过渡、扭亏为盈还是债务清算,其用意不同,则接管的操作规程也应有所区分,这个要在后期进行补充细化。在实践中,政府方主观意识性较强,,有的项目甚至约定有由金融机构行使接管权利,这些都缺少操作细则和法规依据。其他诸如风险分配,争议调解,融资兜底,绩效考评、财税处理和违约清算等,都需要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不断进行修正和调整。

三、关于PPP项目中全过程咨询的几点思考

➤ 1、全过程咨询服务要增加法律和财税专业。

众所周知,PPP不仅包含建设内容,还有运营、融资、风险、合同和财税等重要内容。PPP项目中的合同体系千丝万缕、盘根错节,作为PPP合同来说,更多起到的是框架性和原则性作用,如何实施和保障以及细化和调整,还有很多法律工作要做。而项目的投资融资、审计结算和财税处理,也贯穿PPP项目的生命周期,这里面需要专业的财税技术力量进行服务。故本文认为,应在PPP全过程咨询中增加法律和财税专业服务,以满足PPP的整体性需求,不止为PPP提供全过程服务,还有全方位服务。

➤ 2、全过程咨询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建设。

本文认为,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角度,为了最大化发挥PPP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应,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引入全过程咨询服务机构作为社会资本方的联合体成员参与PPP投标和建设。全过程咨询机构的引入,是一种技术保障,会更加优化SPV公司内部的专业整合程度和经营管理能力,这是从社会资本方需求的角度考虑。当然,引入全过程咨询机构,也要参与绩效考核付费,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全过程咨询的价值和作用。

➤ 3、提供前期咨询的服务机构不宜继续参加后期咨询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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