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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韩某某等11人不法拘禁、挑衅滋事、有意危险、赌钱一案今日在东胜公开宣判

2019-05-28 06:34:07 暂无 阅读:1067 评论:0

5月27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沙某某、韩某某等11人不法拘禁、挑衅滋事、有意危险、赌钱一案,对被告人沙某某以不法拘禁罪、挑衅滋事罪、有意危险罪、赌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惩罚金七万元;对被告人韩某某以挑衅滋事罪、赌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吴某某以赌钱罪、有意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惩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宋某某以赌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惩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白某某以赌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白某力格尔以挑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宝某某以挑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赵某某以挑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杨某某以不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郭某某以不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沙某某、韩某某等11人不法拘禁、挑衅滋事、有意危险、赌钱一案今日在东胜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沙某某、韩某力吉木仁、吴某某三人均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被告人沙某某因危险他人,于2013年7月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罚款500元,2014年2月20日又因危险他人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4年9月22日因波折公务,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行政拘留8日,2015年1月21日因犯聚众打架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7年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韩乌某吉木仁因犯挑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31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7日因赌钱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惩罚款500元。

被告人沙某某于2017年1月刑满释放后一向系无业状况。被告人沙某某在多年之前就离别与被告人韩某某、吴某某了解。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沙某某因犯聚众打架罪被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韩某某起头频仍关联,后二人一同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白领公寓栖身。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9月份来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后与沙某某、韩某某一同在白领公寓栖身。被告人沙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杨某于2013年熟悉,与被告人王某、白某某、白某力格尔、宝某某、赵某某、宋某某均是在2017年之后了解。2014年3月份、2017年8月份、11月份、12月份被告人沙某某集结其他被告人离别或许配合实施了不法拘禁、挑衅滋事、赌钱、有意危险等违法、犯罪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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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韩某某等11人不法拘禁、挑衅滋事、有意危险、赌钱一案今日在东胜公开宣判

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郭某某、杨某不法褫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该当以不法拘禁罪穷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配合犯罪。被告人沙某某、韩某某、宝某某、赵某某、白某力格尔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稍微伤,情节恶劣,该当以挑衅滋事罪穷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系配合犯罪。被告人沙某某、白某某、宋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钱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他人组织赌钱而在沙某某的指使下经由向参赌人员售卖高价烟从中获利,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沙某某等人组织赌钱而负责为参赌人员放风并领取高额工资,该当以赌钱罪穷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系配合犯罪,被告人吴某某、韩某某在配合犯罪中起次要感化,系从犯。被告人沙某某与吴某某配合有意危险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一处轻伤,三处稍微伤,被告人沙某某有意危险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一处轻伤,该当以有意危险罪穷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多次集结韩某某、吴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赌钱、挑衅滋事、有意危险、不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运动,严重骚动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应予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起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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