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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一男子借枪打鸟玩消遣 非法持枪被逮捕(2)

2018-05-27 04:14:27 网络整理 阅读:219 评论:0

为图乐子借气枪打鸟玩,然而令40多岁的黄某没想到的是,正是这“玩枪”的爱好,将自己“玩”进去了。

2018年4月17日7时10分许,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屈岭派出所接群众电话举报:屈家岭管理区原园艺分场一石料厂塘口处有人持枪打鸟。

接警后,屈岭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找到持枪打鸟人员黄某,并当场从黄某停放在石料厂塘口内的灰色越野车内查获黑色高压气步枪1支、气枪铅弹562发、制作铅弹模具、冲压锤和管制刀具等物品。

黄某(京山县雁门口镇人)称其为了打鸟玩,今年2月份从朋友邓某手中借得气枪。而该枪系邓某于2014年从天门拖市镇一男子手中购得。

而在随后民警对黄某的住处依法进行搜查中,又查获高压气步枪2支、电雷管1枚、砍刀3把、关公刀1把。

黄某交代从家中查获的两支气枪也是自己为打鸟玩于今年4月5日清明节左右分别找朋友崔某和田某借得。两支气枪均系崔某、田某在网上购得。

经荆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对从黄某车中、住所查获的三支高压气步枪及铅弹等物品进行鉴定,三支气步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子弹并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铅弹均为有效子弹。

5月2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因涉嫌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罪,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邓某、崔某、田某因非法携带..被依法行政拘留。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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