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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一男子借枪打鸟玩消遣 非法持枪被逮捕(3)

2018-05-27 04:14:27 网络整理 阅读:219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二支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定罪处罚。

黄某非法持有气枪三支、且储存气枪铅弹562发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而本案中,邓某、崔某、田某的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因其只持有一支,尚未达到刑法追诉标准,,故对他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弹药是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弹药一旦失控,就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用来从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黄某追求一时快乐,借枪打鸟娱乐,孰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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