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永昌派出所接到某共享单车公司的工作人员报警称,其公司后台显露一辆单车已长时间闲置且部件有损坏。接警后,民警按照“巡特一体化”要求立刻赶到现场开展查询工作,民警很快凭据车辆GPS在某居民室庐内找到了共享单车。随后民警将该住户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骤查。
经查询,该住户解某(男,56岁,昆明市人)坦承,一日深夜他看到这辆共享单车停放在单元楼门口,出于贪小廉价的心理,便私自将单车推回家,而且自那今后天天骑这共享辆单车上下班。
究竟
凭据《..治安治理惩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划定,解某被行政拘留五日。
警方提醒
把“公车”酿成“私车”,解某因一时贪念最终落得拘留所五日游的下场,可谓罪有应得。私自将共享单车推回家“无偿”使用的行为或者组成盗窃,请恢弘群众引认为戒,切莫因为妄想一点小廉价坑了本身。
文章起原:永昌派出所
审核:谭继彪、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