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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大夜班12小时违反劳动法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019-07-06 06:49:23 暂无 阅读:607 评论:0
单位大夜班12小时违反劳动法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凭据《劳动法》《劳动法》第41条划定:用人单元单子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能够耽误工作时间,一样每日不得跨越1小时。因特别原因需要耽误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耽误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跨越3小时,然则每月不得跨越36小时。

凭据此条的划定,单元单子加班的需要和劳动者协商耽误加班时间。然则协商根基没有,能实时支出加班费就不错了。天天加班不得超1小时,特别原因天天加班不跨越3小时,然则每月加班不得跨越36小时,平均起来天天加不得跨越2小时。

二、《劳动法》第38条划定:用人单元单子该当包管劳动者每周至少歇息一日。对企业违反司法、律例强逼劳动者耽误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这条划定根基是空置的,在劳动者与企业权力纰谬等的情形下,劳动者是没有拒绝加班的权力的,拒绝加班就等于失业。

三、《劳动法》第十六条 用人单元单子放置劳动者加班或许耽误工作时间,该当按照下列尺度支出劳动者加班或许耽误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

(一)工作日放置劳动者耽误工作时间的,支出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待遇;

(二)歇息日放置劳动者工作又不克放置补休的,支出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许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

(三)法定节沐日放置劳动者工作的,支出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许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待遇。

单元单子应该实时足额支出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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