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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猥亵女童拒不认罪 检方以"零口供"提公诉

2019-07-12 01:36:04 暂无 阅读:1884 评论:0

新京报讯 山东潍坊一路无人证、无监控录像、未造成受害者医学上严重后果的案件,日前在潍城区法院开庭宣判。今日(7月11日),新京报记者从潍城区审查院获悉,涉案的65岁小区保洁员孙某某,已被潍城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六旬老汉猥亵女童拒不认罪 检方以"零口供"提公诉

潍城区审查院“零供词”猥亵儿童案承办人在钻研案件。 潍城区审查院供图

被告人拒不交卸犯罪事实

今日(7月11日),新京报记者从潍坊市潍城区审查院认识到,因猥亵儿童案件,遍及存在隐蔽性强、证据单一的特点,该起案件在审查告状阶段,存在取证难问题。

潍城区审查院传递称,案发时,被害女童仅有6岁,其时为穷冬的某日下昼3点,在其栖身小区广场玩耍,被告人孙某某乘无人之际,对女童进行猥亵。

经查询,65岁的孙某某系案发小区的一名卫生保洁员。案发次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拒不交卸犯罪事实。固然孙某某被接纳强制办法,但取证难题。

在没有人证、没有监控录像、猥亵行为没有造成医学上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公安机关提请核准拘系后,承办人经由卖力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伟大危险,相符审查拘系案件“根基事实清楚,根基证据确凿”的两个根基原则,在依法从快作出批捕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四条持续增补侦查的定见和建议。

检方以“零供词”提起公诉

审查告状过程中,潍城审查院主办该案的审查官,对峙以被害人陈述为焦点构建证据链条,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完整性、岁数适应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互相印证性,卖力剖析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原因,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互相关系、被告人的前科情形、四周群众反映情形、没有实时报案的原因等方面下手,剖析论证案件证据。

上述审查官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足以清扫合理猜忌,可以认定被告人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该当以“零供词”提起公诉。

本年3月,潍城区检方依法提起公诉,检方充裕阐述该案的社会风险性,并向审判人员供应最高审查院指导性案例予以参考。

最终,潍城区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两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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