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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会怎么样?

2019-09-27 20:42:18 暂无 阅读:1149 评论:0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合法手段”取得商标..的行为首要是指以诳骗手段以外的骚动商标..秩序、损害民众好处、不合法占用民众资源或许以其他体式谋取不合法好处的景遇。

相符这些特征可认定为“以其他不合法手段取得..”之景遇 :

1、商标申请人申请..多件与他人在其他类别在先使用并具有必然知名度的商标组成沟通或近似的商标;

2、商标..人并未就上述商标的创意起原作出合懂得释;则能够认为申请人申请..上述商标的行为显着具有攀援他人已经形成的商誉的主观恶意。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会怎么样?

案例剖析:

第13942894号“铃声多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王媛媛(即本案被申请人)在2014年1月20日提出申请,2015年6月14日..成功,审定使用在第42类“手艺研究”等办事上。2016年07月18日,北京多宝矫捷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恳求。

申请人称:申请工资较量机及手机应用软件的研发及发卖的企业,其与百度斥地者、安卓市场、华为斥地者联盟、小米应用商品等多个移动应用..均有所合作。被申请人先后在较量机及收集应用软件范畴的多个类其余商品和办事上申请..了近100件商标,并且大部门都为他人的知名商标,已经超出小我的经营局限,其行为具有显着的复制、剽窃及临摹他人商标的意图,骚动了正常的..商标规范,并有损平正竞争的市场秩序。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会怎么样?

商标评审..审理后认为

本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其余商品或办事上申请..了包罗“地铁酷跑”、“摩拜单车”、“英语流利说”等多件和他人知名商标邻近的商标,该行为很难说是巧合,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多件商标..的合法性且不克做出合懂得释。据此,被申请人行为具有显着的复制、剽窃及临摹他人知名商标的有意,且其大量..行为显着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

该类商标抢注行为骚动了正常的商标..治理秩序,并有损于平正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已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划定所指“以其他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景遇。是以,争议商标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例中,被申请人申请..了多件商标,均为较量机及收集应用软件等范畴的具有知名度且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手机APP名称,且其大量..行为显着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故被申请人的系列..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其他不合法手段”取得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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