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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一家3人殴打亲家1人,致其轻伤二级!全部被判刑…

2019-11-11 03:17:26 暂无 阅读:1243 评论:0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又是近邻又是亲戚的,本应生活和睦,却没想,鸡飞狗跳,受伤的受伤,判刑的判刑。到底发生了什么,让原本亲密无间的一家人,各奔东西,老死不相往来?

案情回顾

青田籍人汤某和莲都籍人何某本为亲家,汤某二儿子和何某女儿喜结连理,何某又在汤某在莲都区开的花圈店帮忙做事,一家人和和睦睦地生活在一起。但好景不长,生活中的鸡毛琐事,俩亲家争吵不断,矛盾不断升级。

某天,汤某和何某在花圈店内做事,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扭打,汤某的二女儿章某及章某的儿媳吴某上前帮忙,三人殴打何某一人,致使何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丽水一家3人殴打亲家1人,致其轻伤二级!全部被判刑…

(网络配图 图文无关)

案发后,汤某、二女儿章某及章某的儿媳吴某,三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场闹剧至此结束,汤某和何某的亲家关系也画上了句号,两家人“尘归尘 土归土”,老死不相往来。

2019年1月22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汤某、章某、吴某,因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何某医疗费共计人民币三万四一百三十四元一角六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亲家也罢,

兄弟姐妹也罢,

有问题,

不是靠武力、靠拳头来解决,

而是要相互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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