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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资本补充压力攀升,资本工具创新势在必行

2018-06-24 11:05:44 网络整理 阅读:117 评论:0

银行业资本补充压力攀升,资本工具创新势在必行

2018年,巴塞尔协议Ⅲ的过渡期即将结束,叠加监管部门对金融乱象的整治,早前出于资本套利动机而开展的各项表外业务加速回表,我国银行业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除众多机构排队等待IPO外,资本工具的创新也被提上了日程。

2月27日,人民银行就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发布公告。3月12日,原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原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支持商业银行探索资本工具创新并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为银行发行各类创新型资本工具创造了有利条件。随着上述政策的落地实施,预计银行业资本工具创新将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

资本监管与监管套利

资本监管是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基础制度。次贷危机之后,巴塞尔协议Ⅲ修订了资本监管的框架及标准,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资本要求。为配合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原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资本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资本管理办法》对资本的定义及资本充足率要求进行了调整,对资本工具设定了更高的质量标准,并提出了比巴塞尔协议Ⅲ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可分为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等五个层次,其中最低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及二级资本构成。各层次资本的定义及监管要求如表1所示。

银行业资本补充压力攀升,资本工具创新势在必行

根据《新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需要达到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分别为7.5%、8.5%及10.5%,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要求则分别为8.5%、9.5%及11.5%。《新资本管理办法》设置了6年的过渡期,监管标准要求逐年提高,并于2018年底前达到最终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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