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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会构成犯罪,怎什么叫经常、不特定对象?

2020-01-31 03:13:30 暂无 阅读:811 评论:0

大家好,我是杭州邹祺明律师,欢迎收看这期节目,这期节目我们还是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经常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会构成犯罪,怎什么叫经常、不特定对象?

非法放贷不同于互助式的、偶然的民间资金融通行为,非法放贷作为一种经营行为,必然包含着出借目的营利性和出借行为反复性,直白点就是靠不断的借钱给别人赚取利息,获得利润。放贷活动的职业性准确区分非法放贷行为和正常的民间借贷,揭示非法放贷行为人以放贷为业的行为实质,这个意见规定:非法放贷行为人需“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并且又明确‘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同时,《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这一情况下,发放贷款次数的计算问题。在延长还款期限后仅改变约定利率或者利息计算方式,但出借的本金金额未实际增加的,发放贷款次数仍按照1次计算;如果在延长还款期限后追加出借资金,或者将借款人已偿还贷款重新借出的,放贷次数另行计算。

经常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会构成犯罪,怎什么叫经常、不特定对象?

发放贷款行为的开放性,开放性比如谁需要资金,一般都会出借给需要的人。民间借贷是借熟不借生,若要借钱看看熟不熟悉。所以开放性是非法放贷这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与民间借贷的又一重要区别。《意见》强调非法放贷行为人发放贷款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并且《意见》将“社会不特定对象”解读为“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即非法放贷行为人需要2年内累计向多个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也与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做了明确的区别,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构成犯罪。亲友、单位内部人员都是你生活的圈子里面的人,有时顾及情面需要帮帮忙,若将此种行为定为犯罪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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