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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喊“不要让黄晓明跑了”,Angelababy会不会吓跑

2018-08-16 23:40:14 网络整理 阅读:124 评论:0

因涉嫌“账户卷入操控18亿股票案”、“组团操控长生制药”,明星黄晓明最近陷入舆论漩涡。

8月10日,中国证监会披露一起股票操纵大案,号称“民间炒股大赛冠军”的操盘者高勇被罚没近18亿元。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是因为证监会公布的对高勇的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涉及艺人黄晓明。

8月15日凌晨,黄晓明通过微博发布声明,表示账户由母亲代为管理,系其母亲委托路某理财,经由路某介绍转委托给高勇管理。他并不认识高勇,没有参与操控股票。

从声明来看,黄晓明急于撇清自己与母亲的法律责任,定义成“理财不慎”,轻描淡写“承担舆论责任”和“吸取教训”。

但从委托关系的法律责任来看,黄晓明并不能将法律责任全部委托出去,如果存在授权不明,被代理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委托他人理财,如果没有防范相关违法风险,即“不行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黄晓明的不知情就是属于“不行为”,这是法律上要求的应知,所以同样承担责任。

黄晓明的“委托理财”属于委托法律关系,委托合同也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显然,黄晓明的委托关系属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即黄晓明名下的账户,这相当于完全授权。

退一步来说,授权没有约定的,黄晓明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是可规则性,常规意义上来说就是做出了违法行为,这也是黄晓明一直声称的,他与他母亲并不知情,没有参与任何股票操纵,所以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过,法律责任有两种形式,一种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存在过意,另一种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做出“行为”,这是属于应知,过失犯罪、部分渎职罪等就属于这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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