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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行业上半年总结与下半年趋势(3)

2018-10-18 23:19:56 网络整理 阅读:198 评论:0

一是通过FOF的方式,例如投资者的意向投资期较短,而基金管理人意图投向的资产的项目周期较长,即存在期限不匹配的状况,此时通过滚动设立与投资者意向期限相匹配的母基金,而将资金沉淀下来,再通过子基金向目标资产或项目进行长周期的投资,从而完成这一业务,显然存在期限错配的状况,属于一类资金池业务。

二是募新还旧,例如当基金所投资的项目未能按预期获得收益,而按照合同或约定又需要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基金管理人就通过向新的投资者发起募集的方式再获得资金,用于先行支付给前期投资者,这样就导致了投资者与资产损益之间并不能一一对应,也不利于单独建账核算。

还有一种操作方式是分离定价,即在投向同一个资产项目的基金中,,将投资人按照投资额多少或者投资期限的长短进行分类,并同他们各自约定不同的收益,这就存在分离定价的嫌疑,按照资管新规中对资金池业务的描述,同样不符合监管规定。

因此,在资管新规发布后,对资金池业务明令禁止,同时结合穿透式管理的要求,此前银行理财等资金通过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时通常采取的滚动发行、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操作均不再可行,故而私募基金所受影响不容小觑。

另一方面是目前资管产品的嵌套主要存在于以银行作为最终资金方的投资链条中。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目标投向监管灰色地带时,基金子公司就是实现这一资金链的通道之一。

显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投资,规避了投资范围约束,增加了融资成本,加大了杠杆,不利于投资者和资产直接一一对应,扩大了业务风险,不利于资管业务的健康、合规发展,不符合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

因此新规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允许多层嵌套,资管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意即,“资管产品+最终资产”显然可行,“资管产品+资管产品+最终资产”可行,“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最终资产”也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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