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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重压之下,再议投资者保护条款

2018-06-10 02:53:49 网络整理 阅读:139 评论:0

摘要

本文简要介绍投资者保护条款的内容,通过部分案例分析投资者保护条款的重要应用,建议在投前积极争取更有利的投资者保护条款,回避权益保护不足的个券,投后积极运用投资者保护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一、投资者保护条款的简要介绍

国内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条款的应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2016年9月以前为第一阶段,由于监管层没有出台规范性的指导意见,同时由于刚兑时代的影响仍在,无论是发行人、主承还是投资人,,对于投资者保护条款的态度都非常“佛系”,所谓的“保护”其力度也只能说是聊胜于无。典型传统投资者保护保护条款如下图所示:

图一:某债券募集说明书目录截图

违约重压之下,再议投资者保护条款

主要包括违约责任界定,所谓“应急事件”与持有人会议事项,不可抗力因素等。违约责任一般仅限于当期债券本息违约,持有人会议决议一般对发行人也没有强制效力。对比限制条款繁复的银行贷款合同,传统的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者保护条款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近似于无,是真正的纯“信用”债务工具,当然在刚兑时代,这样也算不上什么大问题。

2016年9月之后为第二阶段,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先后发布了《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2016年9月)和《公司债券投资者保护条款范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6月),对投资者保护条款进行了规范和引导,在此之后发行的部分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开始逐步引入较为规范的投资者保护条款,相关条款对于债券投资人的保护效力得到了很大提升。

交易商协会与证券业协会的《范例》在条款方面大致都可以划分为三大类:

1.交叉违约条款,约定触发交叉违约或提前到期的情形和相应的处置机制;

2.财务指标承诺,约定须要在债券存续期间保持在投资人合意范围内的财务指标以及未达到承诺时的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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