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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重压之下,再议投资者保护条款(4)

2018-06-10 02:53:49 网络整理 阅读:139 评论:0

争议解决方式一般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应采取诉讼或是仲裁,诉讼、仲裁应在发行人或投资人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庭进行等内容。在清收保全的实践中,诉讼和仲裁的效率差异巨大,争议解决地的选择同样有很大的影响。同一主体的债券违约之后,可能采取仲裁模式的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而诉讼可能还在扯管辖权异议,进而导致债权回收率出现巨大的差异。当然,具体条款的优劣有赖于更为精细、专业的分析,甚至需要法务部门、律师的参与。但刚兑时代已经渐行渐远,对于募集说明书中可能对债券兑付产生影响的各项条款有必要采取足够的重视。

三、启示

在此做个简单的小结,作为投资者对于投资者保护条款应在以下几方面予以注意:

1.注意条款差异导致的同债不同权

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与规范,市场从刚兑时代走向真正的信用时代,同一主体在不同时期、境内外发行的不同债券,在投资者保护条款上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进而导致在权益上面的差异。因此在投前的准入分析和投后的跟踪管理方面,应对发行人的存续债券条款予以梳理,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有权益“劣后”的个券或新新发个券的条款,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2.重视条款的定价分析与应用

刚兑时代,投资者保护条款没有实质作用,因此在定价分析方面无须纳入考量。但在目前信用风险日益显现的背景之下,投资者保护条款应逐步尝试部分纳入定价分析的考虑范畴。

3.主动进行条款博弈

投资者之间应相互协调,在发行前与发行人积极沟通,对投资者保护条款进行主动博弈,增加对于债券偿付的保障,缓释风险。同时,这从市场整体而言,也是推动市场规范化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应有举措。

4.认真读募集说明书,不仅仅是条款

尽管投行们的精英往往都是名校毕业,但在一个尚不成熟的市场,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也难免出现某些有意无意的低级错误。诸如拿上一期短融的募集说明书改成这期中票募集说明书的掉节操之事并不少见。这也就算了,某些投行的“精英”竟然不会用Ctrl+H全局替换,在中票募集说明书中反复出现“短期融资券”的字样。这并不是什么无伤大雅的小问题,当投资者和发行人对簿公堂之时,募集说明书可是法律文件,里面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被用来抗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词之差可能是千万级别的损益。对于写出这样的募集说明书的主承销商和项目牵头人,作为买方投资者应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多几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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