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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2018年税收优惠之其他税种

2018-12-15 06:30:39 网络整理 阅读:154 评论:0

总结2018年税收优惠之其他税种

作者:小薇

一、土地增值税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车辆购置税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购置的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服务业发展。

2.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并纳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纳税人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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