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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拟修订解读(4)

2018-06-18 02:58:07 网络整理 阅读:103 评论:0

鼓励机构投资者公开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与原则、表决权行使的策略、股东权利行使的情况及效果。

(6)重视中介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中介机构在为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时,应当积极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状况,促进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注重了解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状况。

(7)强化董事会审计..的职责

4月20日,沪深交易所修订发布《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则强化了董事会审计..的职责: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拟修订解读(4)

(8)规范独立董事职权

①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

②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③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9)确立了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拟修订解读(4)

(10)规范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中公司治理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釆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注:关于常见的预防性防收购措施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拟修订解读(4)

(11)健全上市公司评价与激励机制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

(12)对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做出相关规定

鼓励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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