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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向东: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变革中的若干重大关系(2)

2018-05-26 03:44:10 网络整理 阅读:180 评论:0

七、信息公开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八、信息公开与其他公开的关系

九、信息公开与数据开放的关系

十、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

信息公开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的新生事物,迄今不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历史,正处在一个快速生长发育期。既然是生长发育期,也就意味着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

目前,全球已经有114个主权国家出台了信息公开法,其中的80个国家的法律是21世纪以来十多年间出台的。各国信息公开法既相互借鉴,又立足本国实际有所创新创造、有所发明发展,呈现出一幅生动活泼的创新发展景象。

世界上第一部信息公开法——美国《信息自由法》,从1966年出台到现在,基本上是“五年一小改、十年一大改”,鲜明体现了信息公开法作为新生法律门类的典型特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于2007年,迄今已经十年,也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

信息公开法的发展变革虽然频繁,有时还很激烈,但是,它并不是无序发展,而是在客观规律的支配下有序前进。这个客观规律,就是信息公开法的基本矛盾,即法律的确定性与信息公开法客体——信息——多样性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讲,信息公开法的发展,就是这个矛盾不断爆发又不断被创设的新制度有限度地克服的过程[1]。

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信息公开法发展过程中,这个基本矛盾体现为一些可感知、可把握的具体矛盾,这就是特定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在特定时期修改完善过程中需要处理好的若干具体关系。以下十个方面,笔者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和信息公开制度改革所需要处理好的十对具体关系,其中,前五对关系属于外部关系,后五对关系属于内部关系。

放与收的关系

放还是收,这是社会舆论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关注的首要问题,也是立法者必须充分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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