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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向东: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变革中的若干重大关系(4)

2018-05-26 03:44:10 网络整理 阅读:180 评论:0

所谓正当需求没有满足好,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看。

从申请人的角度来看,往往有一种感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虽然多,但并不是以申请人的需求为导向,而是以行政机关的需求为导向,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特定信息,特别是涉及到一定深度的信息,往往得不到满足,也打不赢官司。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虽然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约束,但是这个法定约束并不那么硬,不够有力、有效,行政机关只是感觉“有点烦”,而不是“有点痛”。

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公款吃喝,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的约束,并不能有效遏制公款吃喝,“八项规定”才真正有效刹住了吃喝风。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多数情况下,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即便法院认为拒绝公开行为不尽妥当的,绝大多数案件中只能做出“责令重新答复”的程序性处置,而难以做出“责令公开”的实质处置。显而易见,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正当的信息公开需求,满足得还不够好。

既然如此,此次修订,就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约束,更好地满足公众正当的信息公开需求。从这个角度来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必须要有适当的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次修订必然会对不予公开事项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收,恰恰相反,这是一种放。

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事项,看起来似乎都要公开,但是,这是一种比较原则笼统的权利,不容易真正落到实处,我国信息公开实际状况已经表明了这一点。反倒是不予公开事项划定了之后,才有条件真正落实“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看起来似乎例外多了,但在例外之外,行政机关没有了不公开的理由,实际上是公开的多了。

所谓不正当行为没有限制住,主要表现为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的现象突出,信息公开信访化趋势明显。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将信息公开作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质疑乃至挑战的手段和渠道,或者将信息公开作为实现其特定利益诉求的方式手段,有少数申请人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方式,反复、多次、大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既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又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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