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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有”,你有吗?

2019-08-10 18:21:32 暂无 阅读:587 评论:0

一是要有文件

企业可以供应划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治理

财务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当局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治理法子或具体治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零丁进行核算。

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有”,你有吗?

参 考

1、《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务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扩大了不征税收入的局限,划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财务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务性资金,凡同时相符以下前提的,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较量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可以供应划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务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当局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治理法子或具体治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零丁进行核算。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划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许产业,不得扣除或许较量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提醒一下

企业将相符划定前提的财务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务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当局部门的部门,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务性资金发生的支出,许可在较量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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