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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程序不清楚?首部农村建房管理条例已经出台,大家快来看(2)

2018-08-13 00:13:22 网络整理 阅读:126 评论:0

2.《条例》的管理职责

《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设立的领导机构负责农村建房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时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监督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房用地管理和监督职责,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3.村庄规划

为了突出规划先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和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居民意愿,体现农村特色,注重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经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予以公示。第八条规定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上述规划要求。

4.建房用地及选址

为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负责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条例》第十条还列举了农民建房选址应当避让的区域,包括八项内容,例如行洪、泄洪通道,堤防和护堤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范围等。

5.建房申请条件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可以申请建房的八类情形,包括无自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因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等,需要搬迁安置的;退出原有宅基地向集镇或者农村居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现有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需要拆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为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需要拆旧建新的;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同时,《条例》第十四条还规定了不予批准的九类情形,严格规范农民建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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