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 >

农村建房程序不清楚?首部农村建房管理条例已经出台,大家快来看(5)

2018-08-13 00:13:22 网络整理 阅读:126 评论:0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节约集约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其做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用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文化、交通运输、防震减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庄规划编制的费用纳入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和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居民意愿,体现农村特色,注重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经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予以公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