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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铁阳逻线不文明行为说“不”!(5)

2018-08-19 05:35:25 网络整理 阅读:112 评论:0

第四条 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应当严格遵守《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禁止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禁止携带猫、狗、家禽等影响乘车环境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识的助残犬除外。

(四)禁止携带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禁止携带氢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体积、长度符合要求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六)禁止携带长度超过1.6米、重量超过20千克、体积超过0.15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

(七)禁止在扶梯上推拉、嬉戏打闹、逆行、跑动、身体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

(八)禁止跳下站台,进入或穿越轨道等危险行为。

(九)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内和列车上乞讨、卖艺、拾荒。

(十)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通道、出入口以及出入口周围5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

(十一)禁止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

(十二)禁止擅自在列车和车站、通道、出入口刻画、图写、张贴、悬挂物品等。

(十三)赤脚、赤膊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健康成人陪同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进站、乘车。

(十四)禁止在车厢内进食,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大声喧哗。

(十五)禁止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躺卧、踩踏座椅。

第五条 乘客乘坐轨道交通时,不得有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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