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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岂能仅靠“函来函往”(3)

2018-12-27 02:35:23 网络整理 阅读:193 评论:0

同为监管责任主体的桂阳县安监局,在2017年8月发现常桂沙业证照不全、违法进行基建工程之后,函告了县经济与科学技术局和莲塘镇人民政府,要求对该企业停电并依法进行查处。

2017年12月,县安监局在巡查中发现常桂沙业并没有进行整改,于是再一次函告了桂阳县国土资源局、县经济与科学技术局等单位。

其后,安监局监管人员认为“这已经是第二次处理,又没有人举报反映问题,应该整治到位了”,于是既没有再到企业巡查,,也没有和其他部门取得沟通。对此,相关人员表示,“下达了文书,也函告了相关部门,已经尽到责任。”

那么,“被函告”的桂阳县经济与科学技术局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2017年8月3日,桂阳县经济与科学技术局第一次接到县安监局和莲塘镇政府的“来函”。直到8月21日,其下属执法机构桂阳县电力执法大队才将《关于停止向桂阳县莲塘镇常桂采砂场供电的通知》送达负责给常桂沙业供电的谭口江一级电站,此后没有对企业的停电状况进行核实。

12月,县经济与科学技术局第二次接到县安监局的“来函”,这次干脆把上次的《通知》改了个时间,随即原封不动地再次发给了谭口江一级电站。

直到省环保督察组发现常桂沙业的违法行为时,才发现县经济与科学技术局闹了个大“乌龙”——早在2017年9月,常桂沙业已经申请改由桂阳县供电公司进行供电,县经济与科学技术局根本“找错了人”。而截至此时,非法生产行为耗用的电能已达到123795千瓦时。

更讽刺的是,同样作为具有监管责任的桂阳县水利局和林业局,虽然在乡镇基层设置了水保站、林业工作站,却从头到尾“毫不知情”。不仅在长达一年的日常巡查工作中没有发现常桂沙业的违法开采行为,连其他监督责任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也似乎“遗忘”了这两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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