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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资本补充压力攀升,资本工具创新势在必行(3)

2018-06-24 11:05:44 网络整理 阅读:117 评论:0

监管强化背景下的资本补充

2018年,在日趋严格的内外部监管环境下,我国银行业现有资本水平中存在的“水分”将不断被挤出,同时复杂的国际监管形势对我国大型银行提出了新的资本补充需求,多种因素的叠加将导致我国银行业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

金融严监管,风险集中回表。2017年开始的“三三四十”专项治理行动揭开了银行业严监管风暴及金融去杠杆的序幕。2018年,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逐步完善,监管短板将逐步得到补齐,监管真空得到填补,可以预见银行业监管力度不会衰减,各种市场乱象及监管套利行为将得到进一步遏制。同时伴随着即将落地实施的资管新规,银行业通过同业、理财等业务无序扩张的时代终结,表外业务将加速“回表”,非标业务回归标准化,资产质量也将更加透明和真实,但无疑将对银行资本的承接能力提出严峻挑战并加速资本消耗,行业阵痛难以避免。

过渡期结束,银行迎来“终考年”。2013年发布的《新资本管理办法》给出了长达6年的过渡期,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2018年已是资本达标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将分别达到8.5%、9.5%和11.5%,其他银行则要分别达到7.5%、8.5%和10.5%。在监管力度增强及资产回表的背景下,部分银行特别是近年来资产规模过度扩张的中小银行将资本端承压,并要于年底前冲刺完成资本补充任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追加要求。2014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损失吸收能力充足性要求》(以下简称“TLAC监管”),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至少应达到风险资产的16%-20%。TLAC监管与巴塞尔协议Ⅲ资本要求存在一致性,最低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包含巴塞尔协议Ⅲ中8%的最低资本要求,但不包含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缓冲要求(2.5%)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1%-3.5%)。这意味着,TLAC叠加巴塞尔协议Ⅲ之后的总要求需要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9.5%-26%。根据现有规定,TLAC在2019年1月之前至少应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6%,在2022年1月前应至少达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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