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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走失案:刑事案件演变政治问题?探析清朝控诉制度下的弊端

2020-02-24 18:22:27 暂无 阅读:1520 评论:0

引言

和我们现在的法律不同,清朝的法律除了皇帝之外,任何一个机构做出的判决都没有最终的确定性。也就是说案件的各方可以无数次的,用上一次审理的官员不公正或者自身受到了冤屈作为理由,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来进行申诉。

对于这样的申诉行为,我们在电视剧和一些古代小说中也常常会见到。一个普通百姓受到了官员的冤枉,然后在钦差路过这个地方的时候拦轿告状,或者说是直接上京城去告御状,这样的情节我们已经比较了解了。

这一方面可以增加官员的危机感,让官员审理案件的时候有顾忌,可是在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这件事情本身或许只是民间的一些普通纠纷,但是通过官员之间的来回拉锯,最终会变成官员和官员之间的群体矛盾,从一个刑事问题变成一个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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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轿告状

在古代的时候,每一个官员都不仅仅代表他个人,都代表着他后面的一个利益集团,如果这个刑事案件发酵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话,就不仅仅是这一个官员的自身问题,可能会引起不同党派之间的利益纠葛。接下来咱们就试着通过清朝的一起案件,来感受一下一起案件是怎样从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变成政治问题的。一起简单的妇女走失案

这起案件发生在雍正末年,之所以现在还留有史料,是因为乾隆年间有一个著名的畅销书作家袁枚写过关于此案的书籍。袁枚这个人虽然当官的时间不是很长,做的官职也不是很大,但是他交游广阔和乾隆年间许多上层人物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所以他对于这起案件的内幕了解的还是比较清楚的,加上他本人的文笔也很好,所以那现在对于这件事情的了解还是比较生动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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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枚画像根据《清史》记载:“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劳之来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於勿替。故尚书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又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义如此。”

案件的起因在雍正八年,一个叫涂如松的男子娶了一个老婆叫杨氏。他们夫妻两个人的感情不是很好,妻子也经常离家出走。而且这个杨氏在嫁人之前和一个叫冯大已经有私情了,这一次杨氏又离家出走的时候遇到了冯大,所以旧情复燃,住到了冯大的家里。

杨家在这个地方是一个大户人家,杨氏的哥哥杨五常听说自己的妹妹失踪了,所以认定是涂如松把妹妹杀了,所以就到县衙打起了官司。杨家收买了一个叫赵当儿的人作伪证,说亲眼目睹涂如松杀人藏尸的过程。加上杨家在当地的势力,所以县太爷顺水推舟就判涂如松罪名成立。而杨氏就藏在同族的杨同范家里,因为杨同范是秀才,别人不敢去他家里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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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秀才

涂如松无端端的背上了一条人命,当然不可能就此善罢甘休。所以涂家人就到省里控诉,省里听说这个事件之后,就下了一个批文,叫县里再审这个案件。判决涂如松罪名的县令已经离任,新接手的县令叫汤应求,汤应求查出来了赵应儿做假供的事情,所以释放了涂如松,而且革去了杨同范的秀才之名。案件再起波澜

到了雍正九年的五月,杨氏还是没有出现在众人的面前,但是在河滩旁边出现了一具尸体,杨同范知道这个消息之后,就唆使杨家认定这具尸体是自己妹妹的尸体,想坐实涂如松杀妻的罪名,同时也想挽回自己的秀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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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令—影视剧形象有《清史》记载:“今法司所遵及故明律令,科条繁简,情法轻重,当稽往宪,合时宜,斟酌损益,刊定成书,布告中外,俾知画一遵守,庶奸慝不形,风俗移易。”疏上,摄政王谕令法司会同廷臣详绎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以便裁定成书,颁行天下。”

可是汤应求验尸之后认为这具尸体是上游冲下来的无名尸,而且不一定是一具女尸,所以否决了杨家的提议。杨家人不依不饶,彻底把案子闹大,惊动了省里的督抚,省里又特派素有“干练”之名的广济县知县高人杰,与新县令李作室会同审案。这个被派来接替汤应求审案的高人杰,也不是一个省油的灯,他在湖北官场就素有“能吏”之称。

高人杰是举人出身,任职广济知县后,是总督迈柱的重点培养对象。高人杰雷厉风行,带着自己的心腹,一到麻城,就独自前往验尸,根本不将新县令李作室放在眼里。本来就是一场简单的离家出走,因为各方人的利益纠葛变成了一场刑事案件,后来这场案件越陷越深,水越来越浑,牵扯的人就越来越多,案件发展到这一个阶段才刚刚开了一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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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罚—夹棍

按照袁枚的描述,高人杰为逼涂如松供认杀妻之罪,大用夹棍、跪链等酷刑,以致涂如松“两踝骨见”“肉烟起,焦灼有声”。这是带有文学性的描述,自然不能见于公文之上。后来的结论是,涂如松误杀妻子之后被赵当儿揭发,后来通过各种狡辩,又转移了尸体,被无罪释放。最后涂如松被屈打成招,河滩上那具尸体实际上是男尸,也被涂家人包装成女尸,只求一个痛快。从刑事案件变成政治问题

这个案子是破绽百出,所以移送到上面之后,被知府看出问题。在知府蒋嘉年的查询下,发现了各种问题,所以案件又被驳回到县衙再次审理。当时清朝规定地方官审理命案的时候是有期限的,不能一直拖延下去,过了期限还没有审理清楚,那地方官是要受罚的。当时案件已经接近期限,所以为了不受罚,新任县令将罪名推卸到前任县令汤应求的身上。有《清史》记载:“嘉庆以降,按期开馆,沿道光、咸丰以迄同治,而条例乃增至一千八百九十有二。盖清代定例,一如宋时之编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其间前后牴触,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与他部则例参差,即一例分载各门者,亦不无歧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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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画——汤应求审案

汤应求也没有甘心认罪,而是开始寻找自己的政治力量来解决这个问题。这起案件本来就是一滩浑水,让人看不清楚,再加上这样一搅和就更加的令人眼花缭乱。这个案件就从两家简单的刑事案件,就变成了两任县令的孰是孰非,变成了两股政治势力的角力。

后来双方进行了拉锯战,就是你查出供词里的问题,说这个人有罪,然后我这边又找出新的证据说这个人是无辜的,来来..,将案件的当事人折磨的是生不如死。其中最滑稽的是涂如松被处斩的最后关头,杨氏被找到了,案件似乎已经真相大白,但是精彩的好戏还在后面。根据《清史》记载:“所有现行律例内凌迟、斩枭各条,俱改为斩决;其斩决各条,俱改为绞决;绞决各条,俱改为绞监候,入於秋审情实;斩监候各条,俱改为绞监候,与绞候人犯仍入於秋审,分别实缓。至缘坐各条,除知情者仍治罪外,馀悉宽免。其刺字等项,亦概行革除。旨下,中外称颂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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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罚——流放

最后于乾隆元年三月下了一个最终的处理方法。六月,按律将杨同范拟斩立决,杨五荣拟绞监候,高人杰拟杖一百、流三千里,薛必奇、冯大、杨氏等各拟罪名上奏定罪,大小官员也因为承审定案“失入”,开列职名,等候处理。但是这个处理是在新皇帝登基之前定的,新皇帝上任之后大赦天下。所有的涉案官员全都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这样一起当起伏的巨大冤案到这里才正式结束。评价

这样一场滑稽的大戏,就这样轰轰烈烈地拉开,草草的收尾了。最终的结果,涉案官员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但是杨氏一家受到了应有的处发,也算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了。从这一个细节我们就能看出清代法律制度的漏洞和弊病。

首先这样可以控诉的机制,导致了大小官员头上有一柄达摩克斯之剑,使得官员在判案之前心中还存在着一份顾忌,如果没有一个蟹壳今的判决被害人家属一旦控诉,对于官员的政绩有很大影响。

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了,一旦涉案官员控诉,这样的案件就很容易从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变成了一个政治问题。因为篇幅的原因,官员和官员之间打擂台的细节没有办法仔细描写,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得出来这之间经过了多少的博弈。

对于这起案件,可能有人满意,也有人会觉得不满。满意的人可能会说,在清朝那样落后的制度下面,能有控诉这样的机制来维护社会最基本的一个公平已经是非常了不起的发明了。不满的人可能会说,控诉这样的机制虽然维护了公平,但是神仙打架,最后还是小鬼遭殃。涂如松一个无辜的人就因为卷入了这样的政治斗争,被折磨的生不如死。各有各的道理,你喜欢哪一个呢?

参考文献:《清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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