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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词人李清照婚嫁情况看宋朝婚姻制度

2020-02-25 15:23:32 暂无 阅读:1181 评论:0

导语:个人的命运与整个社会是分不开的。在巨大的时代洪流中,个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更是只能随波逐流。李清照波折的婚姻生活是时局动荡的缩影,也是那一时代婚姻生活的写照。在此,笔者试着从千古词人李清照的婚姻中考察宋朝那一时期妇女的婚姻生活。

从女词人李清照婚嫁情况看宋朝婚姻制度

宋女词人李清照一、易安居士波折的婚姻生活

宋代女词人李清照,出生于士大夫家庭,父亲李格非曾官至礼部员外郎。书香门第出生,家学渊源,李清照少女时期就展示出惊人的才华。18岁时嫁与赵明诚为妻。赵明诚也是权贵人家的公子,其父赵挺之官至尚书右仆射。李赵二人兴趣相投,婚后有一段赌书泼茶、琴瑟和鸣的好时光。快乐的时光终不能长久。先是李清照父亲受党政影响,全家被迫搬离京城。后丈夫赵明诚一家也因政治原因搬离京城,夫妇二人定居青州。在青州生活的二十年安逸平稳,夫妇二人醉心于金石、字画和古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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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照与赵明诚,琴瑟和鸣的夫妻生活

(图二

1127年,金兵攻陷青州,李清照和丈夫南渡避难。南渡后,二人生活困顿,丈夫赵明诚也于1129年去世,此时李清照也已经46岁了。丈夫离世后的日子更加艰难了,其与丈夫收集的金石古画或是被盗或是遗失,这另李清照备受打击。渴望温暖生活的她于1132年再嫁张汝舟,可是这段婚姻并不幸福更不长久。李清照从这段婚姻中得到的是更多伤害。具体的婚姻生活并不可考,但是"讼而离之"绝对说明了李清照结束这段婚姻的坚决。二、初婚之宋代婚姻等级严格

中国封建社会根据政治、经济等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之间似有一条鸿沟,社会交往被隔开。婚姻关系的缔结也是如此,讲究等级相当,门当户对,不同等级的家庭之间是不允许通婚的。至宋代,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科举制度的完善,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这严格的阶级界限,富裕之家和科举及第的贫寒士子能与仕宦之家联姻,但婚姻讲究门第的状况并没有根本上改变。处于对前途、权力和地位的考虑,婚姻更多是家族利益的联合,而绝不是个人意愿所能决定的。宋朝的法律规定也维护这样的等级秩序,宋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就有,"非偶嫁娶"即依礼、法不应匹配的婚姻,其中包括禁止士庶良贱为婚。

李清照和赵明诚的婚姻缔结也是这样的门当户对。二人同是处于仕宦之家,婚姻缔结是符合礼法规定的。门当户对的两人也是兴趣相投。传闻婚前赵明诚就已读过李清照的诗词作品,并赞叹不已,于是主动向自己的父亲表达了求娶之意才很快促成这一段良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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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志趣相投

三、再嫁之宋代妇女再婚情况

人们普遍认为宋代妇女地位低下,尤其是寡妇被迫守节。但是稍加研究就会发现这种观点并非全然准确。宋代程朱理学家们对女子提倡贞节,极力谴责妇女再嫁,但并未被当时的人民普遍接受。在朝堂上,一部分政治家就反对程朱理学这种灭人欲的思想,比如改革家王安石提出"伯鱼妻改嫁"说,孔子的儿子孔伯鱼死后,其妻子改嫁。此一说就为女子再嫁提供了依据,而且当自己的儿子与儿媳无法共同生活后,王安石还亲自为儿媳择婿。在民间,理学家的提倡也并不能左右社会舆论,民间再嫁也是常事。社会经济的不发达,守贞不是困苦生活的寡妇的首选。宋代民间有让寡妇在夫家招接脚夫的习俗。

其实无论是改嫁,还是守节,都不是由寡妇一个人决定的,要受到族人的左右,更要考虑到家庭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富裕之家的女子在离婚或守寡后,若是亲族不强迫,或许可以有选择,但贫苦家庭中的女子就实在是别无选择了。北宋李覯《哀老妇》中写道:自悼未亡人,暮年从二夫。寡时十八九,嫁时六十余……繇役及下户,财尽无所输。异籍幸可免,嫁母乃良图……回头与永诀,欲死无刑诛。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寡妇,孙媳妇都有了,却因为家贫被迫嫁人。让人读之不禁落泪,苦,其苦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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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悲惨的老妇人

南渡之后,丈夫离世,李清照的生活无疑是困难的,但肯定不至于是因为贫穷而选择再嫁,有钱财傍身,或许就有选择的余地。选择后终是面对更多不确定性,张汝舟并非良人啊。四、离婚之宋代妇女无法选择

正如无法选择开始一段婚姻一样,结束婚姻也是宋代妇女无法选择的。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下,离婚也是维护夫权的,离婚之权掌握在丈夫手中。男子拥有离婚的主动权,虽也有女子首先提出离婚,但自由权受到诸多限制。宋人离婚的原因、方式大体上有七出、义绝、和离和违律等几种。七出,给予丈夫合法地休掉妻子的七种情形。义绝乃强制离婚方式,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干出了违反夫妇之义的事情,严重破坏了姻亲、伦理关系。比如说,夫或妻其中一方杀伤另一方的直系长辈。婚姻是"合两姓之好",如果夫妻交恶,自然就失去了维持婚姻的意义,所以必须强制离婚。宋律也允许和离,即协议离婚方式,若夫妻双方自愿,允许他们心平气和的结束婚姻关系。虽允许和离,但实际上法律并不能保障妻子离婚的自由,男方经常用"妻无去夫之义"的理由来拒绝妻子和离的请求,所以说,和离的主动权仍然掌握在男方手中。此外,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丈夫外出多年不归;丈夫犯罪移乡编管;丈夫卖妻为奴、雇妻与人等。

律法的规定下,在张汝舟不同意的情形下,李清照想要离婚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女词人毕竟是倔强又独立的。婚后张汝舟对李清照肆意虐待,妄图侵夺其财产,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李以"妄增举数入官"罪告发张汝舟,张汝舟被"诏除名、柳州编管"。丈夫犯罪移乡编管,李清照终于离婚了。但是《宋刑统》规定:"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即如果妻子告发丈夫,虽然所告属实,也要判处两年徒刑。所幸李清照入狱九天后就被远房亲戚救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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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诗的李清照

结语:婚姻的背后是夫妻也是家族,个人的喜好与利益总是被绑架。不管是被迫休妻的陆游还是被公公王安石嫁出去的儿媳庞氏,男男女女都没有选择的自由。而妇女的意愿更是从来不被尊重。嫁给谁,何时离婚,再嫁给谁,都是在家长的安排下。在宋代那么多在不幸婚姻中蹉跎一生的女子中,李清照无疑是曾经幸福过的,而且也是坚强的,寻寻觅觅,即使再多苦难,也要按自己的意愿过一生。

参考文献:

1. 《名公书判清明集》

2. 窦仪等:《宋刑统》

3. 张晋藩、郭成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4. 陈祖美:《李清照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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