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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广州十三行指那十三行 有何特殊行规(3)

2018-10-06 11:02:47 网络整理 阅读:140 评论:0

4、谢有仁的东兴行,商名鳌官。

5、梁亟禧的天宝行,商名经官。

6、严启昌的兴泰行,商名孙青。

严启昌,(生卒年不详)清代盐商。又名焕文,广东人。嘉庆道光问创办兴泰盐号,经营广东盐运,获利丰厚,成为累资巨万的富商。道光八年(1828)以分年完缴的方式向清廷捐银数万两被授同知职衔。后因广东盐务日渐疲敝,盐利日绌,至道光十六年仅完成所捐银数额的一半。清廷以未能按时缴款为由将其革除同知职衔,并勒令一年内完清捐款。

7、潘文涛的中和行,商名明官。

8、马佐良的顺泰行,商名秀官。

9、潘文海的仁和行,商名海官。

10、吴天垣的同顺行,商名爽官。

11、易元昌的学泰行,商名昆官。

12、罗福泰的东昌行,商名林官。

13、容有光的安昌行,商名达官。

广州十三行行规(于1720年11月26日,公行众商啜血盟誓订立):

第一条:华夷商民,同属食毛践土,应一体仰戴皇仁,拆图报称。

第二条:为使公私利益界划清楚起见,爰立行规,共相遵守。

第三条:华夷商民一视同仁,倘夷商得买贱卖贵,则行商必致亏折,且恐发生鱼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与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议价货价,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

第四条:他处或他省商人来省与夷商交易时,本行应与之协订货价,俾得卖价公道,有自行订定货价或暗中购入货物者罚。

第五条:货价即经协议议妥贴之后,货物应力求道地,有以劣货欺瞒夷商者,应受处罚。

第六条:为防止私贩起见,凡落货夷船时均须填册,有故意规避或手续不清者应受惩罚。

第七条: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国画之类,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经营贩卖之。

第八条:瓷器有待特别鉴定者(指古瓷),任何人不得自行贩卖,但卖者无论赢亏,均须以卖价百分之三十纳交本行。

第九条:绿茶净量应从实呈报,违者处罚。

第十条:自夷船卸货及缔订装货合同时,均须先期交款,以后须将余款交清,违者处罚。

第十一条:夷船欲专择某商交易时,该商得承受此船货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须归本行同仁摊分之,有独揽全船货物者处罚。

第十二条:行商中对于公行负责最重及担任经费最大者,许其在外洋贸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余则占一股之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头等行,即占一全股者,凡五;二等者五;三等者六;新入公行者,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入三等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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