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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型改造者”:大变局中现代中国的司法官(6)

2018-10-13 16:20:55 网络整理 阅读:180 评论:0

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者眼中,现存的中国社会民俗习惯是落后的,必须加以改造,司法改造是其中重要渠道之一,而且是社会性的、深层次的、不可或缺的。由此而言,作为现代中国官僚体系中的司法官即成为社会民俗习惯的改造者。但是,从法律职业而言,是在稳定环境和现存秩序之中,将各种矛盾、纠纷、冲突纳入制度化、程序化渠道加以解决,司法官职业本质是确认和维护现存秩序,司法官应该是现存秩序的维护者。当然,这并不否认法律要适应社会变化而变化,故此,西方法律史巨擘庞德就指出,“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正说明了法律的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张力关系。

值得提醒的是,法律要适应社会变化而变化与用法律来改造社会,两者明显有别。问题是,在现代中国大部分时间里,法律是用来改造社会的。法学家蔡枢衡即指陈,晚清以来的“变法图强的究极之意义不外二点:第一是旧律已经不适时宜,旧律变成新法就是一种强盛的表现;第二是藉新法的作用以促进社会的发展或用法律改造社会”,并提醒道:“法律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是相对的,换句话说,法律对于社会的发展只能推波助澜,不能兴风作浪。”蔡氏所言,从反向说明:在现代中国,法律多半是用来改造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的。在如此法律制度之下,中国现代司法官自然成为社会民俗习惯的改造者。

综上所述,在现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司法官大致扮演着三重角色: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者(参与者)、民俗习惯的改造者、现存秩序的维护者。实际上,这三重角色之间不易平衡,不时会有矛盾,甚或剧烈冲突,中国现代诸多法律、司法问题也由此而生。因为现代中国总体上呈现变动状态,“不变”仅具相对意义,所以建构与改造是绝对的,维护则是相对的。由此而言,现代中国的司法官,可谓“维护型改造者”。

(本文节选自李在全著《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中国现代司法官个体与群体》结论部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3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维护型改造者”:大变局中现代中国的司法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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