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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正平 张寅: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教育厅长群体研究

2018-11-30 15:00:48 网络整理 阅读:55 评论:0

1927年后,全国多数省份逐渐纳入南京国民政府治下,并根据《省政府组织法》,成立省政府,下设教育厅,负责管理全省教育事宜。教育厅置厅长一人,为简任官,是管理地方教育的最高行政长官,对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考察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教育厅长群体概况,不仅有助于认识该时期省级教育行政的复杂面相,也有助于从省级教育行政的视角了解中国地方教育早期现代化进程艰难曲折的内在原因。

一、教育厅长之选任资格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随着控制区域的扩大、行政事务的繁巨,国民政府亟需引进大批文官人才以增进政府工作效率。鉴于此,1929年10月30日,国民政府颁布了《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其中规定简任官须有以下资格之一方为合格:“一、对党国有特殊功劳或致力革命十年以上者;二、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毕业且有专门研究者;三、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简任官一年以上或荐任官二年以上者;四、曾任国立大学教授三年以上者。”[1]

该法令对简任官党籍、学历、从政年限有了明确的规定,并首次将“曾任国立大学教授三年以上”作为资格之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公务员学历、从教经历的重视。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1933年3月11日,国民政府颁布《公务员任用法》,规定简任公务员应就具有以下各款资格之一者任用:“一、现任或曾任简任职经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二、现任或曾任最高级简任职二年以上经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三、曾任政务官一年以上者;四、曾于民国有特殊功劳或致力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而有功劳者;五、在学术上有特殊之著作或发明者。”该法令还规定:“公务员之任用除依前三条之规定外并依其学识经验与其所任之职务相当者为限。”[2]由此可知,《公务员任用法》仍强调简任公务员人选的学识、经验水平。但需要指出的是,该法令是针对整个简任公务员群体设计的,很难顾及省府各厅长之实际资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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