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准允商办铁路,各地成立铁路公司,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下令将铁路干线收归国有,川、湘、鄂、粤各省人民损失惨重。
由川汉铁路总公司发给股票持有者的股息凭折,上书“付息只至宣统二年”,次年清廷便将干线收归国有,使持股人遭受重大损失。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准允商办铁路,各地成立铁路公司,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下令将铁路干线收归国有,川、湘、鄂、粤各省人民损失惨重。
由川汉铁路总公司发给股票持有者的股息凭折,上书“付息只至宣统二年”,次年清廷便将干线收归国有,使持股人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