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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朝的郡县地方官中,谁的权力最大?

2019-07-03 03:23:27 暂无 阅读:1972 评论:0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有明确记载:县官上计法律,法律上计冣(最)皇帝所。

“冣”(最)的意思是“合计数”,也就是说,由“县官”将“计簿”上交“法律”,“法律”再进行核算处理后,上交皇帝地点。

县官的这个“上计”,是有明确的内容和时间划定的:上计冣(最)、志、郡(群)课、徒隶员簿,会十月望。议:独令令史上计冣(最)、志、群课、徒隶员簿,用令史四百八十五人,而尽岁仕宦上攻者。

县令史每年十月十五日上交“计冣”、“志”、“群课”和徒隶员簿,天然是县对郡府的“上计”,并提交多量的统计文书。

“计”,从“敦煌汉简”中的实物来看,属于典型的流水账:

在秦朝的郡县地方官中,谁的权力最大?

所以,原始“计簿”要按期整顿成为“月言簿”、“四时簿”,向郡申报,在秦朝时,县中每月新买徒隶数,要按月向郡守上报。

不外,上报并不等于“上计”,“计簿”也不光限于粮食,好比在里耶秦简中就有“仓曹计录”:仓曹计录:禾稼计;贷计;畜计;器计;钱计;徒计;畜官牛计;马计;羊计;田官计。凡十计。史尚主。

所以在上报时,要建造“计冣”,而不会把流水账直接交上去。

同时,还有“志”,好比《迁陵吏志》,就是具体记录迁陵县吏员编制、缺员、事由的人员统计;

“群课”,实际上是各类“课”的意思,这个器材非常有“秦制”特色,见《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牛大牝十,其六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 羊牝十,其四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 牛羊課

意思是,有成年母牛10头,若是在刻日内,不生牛犊的多余6头,则官啬夫和官佐要受罚一盾,有成年母羊10头,不生羊羔的多于4头,同罚。

在秦朝的郡县地方官中,谁的权力最大?

另见《秦律十八种·厩苑律》: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内史课县,大(太)仓课都官及受服者。

翻译过来就是,如今每年对各县、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牛审核一次,有十头以上,一年间死了三分之一,不满十头的以及领用牛一年间死了三头以上,主管的吏、饲牛的徒,令、丞都有罪。由内史审核各县、太仓审核都官和领用牛的人。

“课”,实际上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生产经营类指标,以数字权衡,若是不克杀青指标,就要受罚,当然,“课”也会评选殿最,最佳者受奖,最差者受罚。

不外,“课”是“指标”,分歧于“程”,程是“尺度”,所以,“程”不见于上计的要求中,而“课”的指标完成情形包含着数字动态的更改和仕宦的业绩,能够作为上级单元单子进行考成的参考。

至于“徒隶员簿”,则是官有奴隶、刑徒的统计文书,作为专项上计,也可见刑徒经济对秦帝国的主要性。

说了这么多,实际上就是为认识析“郡”三府的分工,从“上计”的内容来看,“守府”、“尉府”收纳的,都是“平常财务信息”及“平常人事信息”,他们“上计”的对象,应该也是从事“平常工作”的丞相。

而真正的大头儿,其实是“法律”收纳的“周全统计信息”,尤其是“生产、经营性信息”和“物资、人力资源更改”,这些材料,悉数经由“法律”的较量和整顿,成为文书,直送皇帝。

“上计”的内容几多,恰恰意味着对属县管辖权的几多,对于“秦制”下拥有伟大“生产经营性组织”的“县”而言,谁能干涉它的“诸官”,才是真正的“上级”。

更况且,“法律”的权限不止于此,它还有“上攻(功)”的权力,即对郡、县初级仕宦的监察革职,以及对郡守司法定谳的举劾,甚至于纵贯皇帝的信息渠道。

其监察人事权之大,可见《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以尺牒为书,当免者人一牒,署当免状,各上上攻所法律,法律上其日,史以上牒丞相、御史,御史免之。属、尉佐、有秩吏,法律免之,而上牒御史、丞相。

翻译一下,就是郡、县要弹劾免人的法式,要以尺长的木牒为公文,每个当免者人零丁一牒,写明事由,交地点区法律,由法律上牒中央,地位在“史”(或为卒史、令史,原文不全)之上者,上牒至丞相、御史医生处,由御史医生代表皇帝革职;“郡属”、“尉佐”、“有秩吏”,则不需要申请,直接能够由法律革职,事后上牒御史医生和丞相报备。

在秦朝的郡县地方官中,谁的权力最大?

这个法式,实际上也为我们解析《萧何,人卓越“少年”》中引用的一条《岳麓书院藏秦简》的人事法式供应了钥匙:诸吏为诈,以免除吏者: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属、尉佐及搭车以下,上丞相。丞相、御史先予新地远犫。

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医生,属、尉佐及搭车以下,上丞相,对照一下,则后半段,完全与上文相符,搭车以下=有秩吏。

这条线,正好是秦朝丞相、御史医生人事任免权限的接壤线,或许说是丞相与皇帝之间人事权力的分野。

这条分边界,更凸起了一条,就是秦朝“史职”地位之高,绝非西汉可比,“郡卒史”列名在“县丞”、“县尉”之前,“郡属”列名在“尉佐”和“有秩吏”之前。

而所有这些任免的轴心,就是“法律”,可见其权力之重,实则跨越了郡守、郡尉,郡丞这种郡守的“大秘书”就更不在话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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