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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陈利:清代法律与欧洲对现代化的探索(5)

2018-07-12 01:47:15 网络整理 阅读:143 评论:0

当我们真的重新回到档案之中,看到的是不同的图景。相对而言,西方媒体对这个事件的报道出来较晚。而更加详细的东印度公司的内部报告,尤其是其伦敦总部对该公司驻华代表的指令和训斥,在过去很少被提起过。我将它们相互参照,进行批判性解读,再结合其他非官方档案的史料,从它们对同一事件表述的缝隙和差异之间寻找这些档案本身的问题。但重点不在于构建该历史事件的完整真相,而是剖析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和利益追求如何影响了史料、所谓的历史真相和现代历史研究。实际上,像休斯夫人号案件这样涉及众多复杂利益和被垄断性叙事层层包裹的著名国际纠纷,现在恐怕谁也没法弄清事件全部真相了。这是帝国档案的特性之一。

书中分析的不只是西方档案,也包括清朝档案。比如,地方官员在上报中外纠纷时为何隐瞒部分案情,以及朝廷怀柔和维稳两种政策间的矛盾和原因。所以,这本书是对官方档案和史料的批判性思考,或者某种程度上说是对不同帝国的权力运作方式的反思。当时的官方档案本身就是受帝国话语体系和统治技术影响的资料汇集而成。我在书中使用了大量其它类型的史料,,来同官方档案进行互证互驳。我也不时思考其它无法找到的档案和文献可能提供的信息和角度(即我在《法律与社会》2018年的一篇评论中所提到的隐形档案或隐形史料)。

访谈︱陈利:清代法律与欧洲对现代化的探索(5)

《大清律例》的翻译

您在专著《帝国眼中的中国法律》中讨论了《大清律例》的翻译过程和影响。您能先谈谈这一翻译项目的背景吗?

陈利:十八、十九世纪的英国人(和其他在广东的很多西方人)当时觉得中国人是不可信的。除了语言水平上的问题,他们觉得中国人不可信。所以让中国人翻译,他们就没法相信翻译的准确性和忠实性。《大清律例》的译者斯坦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是1800年至1816年间东印度公司在华的翻译,对东印度公司这十几年间涉及中国政府和中外纠纷档案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斯坦东刚到广东时的中文水平不见得比当时中国通事的英文水平高多少。但因为他是英国人,所以英国人信得过他。英国人想用自己人来掌控这个交流过程。随着他中文能力和对中国了解程度的提高 ,斯坦东的角色颠覆了中国自1550年代至1800年这二百五十年左右中外交流的惯例。通过对语言和知识的控制,英国人企图把中国政府对中外交流模式的主动权夺过去。在斯坦东之前,英国人18世纪中期曾经有自己的翻译,名叫洪任辉(James Flint)。他的中文是成年之后在中国学的,但斯坦东是十来岁的时候就开始学中文,所以他的语言水平显然要高很多,而他对中文的驾驭程度让英国在同中国官府打交道时逐渐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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