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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时,怎么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

2020-01-25 12:35:38 暂无 阅读:1547 评论:0

大家好,我是杭州邹祺明,在执行被执行人唯一处分时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执行程序也要做好被执行人的善后安抚工作。

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时,怎么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

江苏高级法院规定:对于债务人唯一住房超出“生活所必需”的情形,一般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提供生活保障。如何认定唯一住房是否超出生活所必需我之前的节目中有介绍,不明白的可以观看我之前的节目。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生活保障可采取以下方式:(一)保留租金。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保障费用。此笔款项可在房屋变价款中先行提留。人民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二)房屋置换。申请执行人自愿以以小换大、以远换近、以劣换优等方式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住房,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置换,置换房屋的面积、地段可参照江苏高级法院的关于临时住房的标准。

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时,怎么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

浙江高级法院规定:

对于住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或住房面积虽然不到80平方米,但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住房面积50%以上的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且房屋单价高于当地住房均价的50%以上的两种情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共同居住家属保留保障最低居住条件所需的保障费用。保障费用可在拍卖款中先行提留。对于被执行人的保障费用,人民法院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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