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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会强制执行,什么是超出“生活所必需”?

2020-01-25 12:35:58 暂无 阅读:1979 评论:0

大家好,我们是杭州市邹祺明律师,欢迎大家收看本期节目,上期节目我介绍了哪些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唯一住房,如果被执行人确实只有唯一住房,在符合一些条件下也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怎么理解是否超出“生活所必需”呢?我们还是要从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寻找答案。

超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会强制执行,什么是超出“生活所必需”?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是这么规定的: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由各地法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

(一)面积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例:南京三人以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50平米,若拟执行的“唯一住房”面积达到75平米,便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

(二)市场价值过高。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住房均价的150%的。(例:若南京某区拟执行“唯一住房”建筑面积为65平米,其所在区的住房均价为10000元/平米,但因“唯一住房”为学区房或其他因素,其市场价值达到15000元/平米,则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

超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会强制执行,什么是超出“生活所必需”?

对于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其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可以执行,但被执行人为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除外。上面是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如何认定“一处住房”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下列情形虽属于“一处住房”,但应认为超出“生活所必需”,人民法院可以执行:1、住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或住房面积虽然不到80平方米,但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住房面积50%以上的;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且房屋单价高于当地住房均价的50%以上的。其实江苏和浙江高级人民法院都是从被执行人现有房屋的面积和房屋市场价值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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