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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这两个人好“牛”警察也敢打?批捕!(2)

2018-08-19 01:31:56 网络整理 阅读:136 评论:0

“你们的事情还没有处理好,现在不能走”。没等张警官反应过来,韩某转身过来就一巴掌打在了张警官的脸上。这时候,值班民警高警官赶来现场,韩某看见警车来了就想跑,在李警官和张警官正要去控制韩某的时候,杨某某便拦住了李警官,并对李警官进行辱骂。“不要阻碍我们执行公务”,杨某某不听李警官的警告,便一拳打在了李警官的脸上,高警官下车后便和李警官一起把杨某某控制在地上。高警官又上前去支援张警官,高警官在接近韩某的时候,韩某又一拳打在了高警官的左脸上。

当晚,韩某、杨某某被带进了大方派出所。

【检察官释法】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韩某、杨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明知大方派出所民警前来进行处警是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民警口头传唤韩某到大方派出所核实相关情况,韩某拒不配合,并辱骂、威胁、殴打处警民警,在控制韩某的过程中遭到了杨某某的阻拦,杨某某在阻拦民警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辱骂、殴打、威胁民警,妨害大方派出所的民警执行公务,韩某、杨某某的行为对处警民警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使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下去,韩某、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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