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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普法多多”以案说法——探讨“熔喷布、口罩机价格违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2020-04-02 12:37:33 暂无 阅读:1356 评论:0

近期,针对市场熔喷布、口罩机等防疫物资价格异动情况,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迅速行动,查处一批哄抬物价的违法案件,全力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普法多多”典型案例

3月13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莞市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以15万元/吨的价格购进一批熔喷布,以30万元/吨的价格对外销售。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已对东莞市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普法多多”以案说法——探讨“熔喷布、口罩机价格违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市场监管“普法多多”以案说法——探讨“熔喷布、口罩机价格违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普法多多”以案说法

哄抬物价是典型的价格违法行为,尤其是在发生自然灾害、疫情等特殊时期,这种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屡禁不止。因此,查处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当前,查处哄抬物价案件的主要依据是《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由于哄抬物价违法行为往往发生在发生灾害、重大疫情等特殊时期,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

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政府有关部门对哄抬物价的认定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然高价销售“熔喷布”,违法行为明显,理应受到处罚。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处理《指导意见》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按照《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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