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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视频首发者?昆山反杀案引监控视频管理之问(3)

2018-09-08 07:41:36 网络整理 阅读:62 评论:0

绵阳市高速公路摄像头拍下一名男子左手开车、右手伸向同行女子胸部的照片,被交警支队电脑维护商的两名员工私自拷贝照片并上传至网上。

据记者了解,对于电子监控的监管,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但各地出台了一些规定。

2006年,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建设、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紧随北京市之后,全国又有多个省市出台过类似的文件,如《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大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在规定的具体内容上大同小异。

2016年年底,公安部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针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立法目的、概念界定、主管机关、政府责任、系统建设规范以及秘密和隐私保护等三十余条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

2018年3月2日,..办公厅印发《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被列入计划之中。

而在上传“8·27”案视频的江苏省,则在2018年4月28日将当地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办法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江苏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网应用和维护管理的单位,对于获取的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点位分布、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专家认为,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是基于社会治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减少人力投入、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但目前电子监控建设出台的相关规定,强调的都是如何监管,而对于公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调取监控视频、什么人能够上传涉案视频、上传涉案视频的尺度在哪里、上传哪一类视频需要经过审批等问题,没有相应的条款可供讨论。此次“8·27”砍人案视频的上传,对办案机关准确定性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能因此推动补齐电子监控法律短板,这将是该视频在给全国公众普及正当防卫知识后的又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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