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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10岁男童长江踩水溺亡 法院判同行大人赔8万多(2)

2018-09-09 14:11:33 网络整理 阅读:198 评论:0

警方介入调查后,认为徐某溺水死亡并无相应证据证明系由他人蓄意所致,故认定为意外事件。此后, 徐某父母徐乙、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524100元、丧葬费27756.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误工费3867元。

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徐乙、刘某因徐某溺水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581913元,被告陈某承担 15%的赔偿责任,即87286.95元(581913元×15%)。

2018年9月9日上午,陈某告诉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虽然自己感觉有点冤,但是尊重法院判决。而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目前,陈某已向原告支付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

法官说法:被告与徐某溺亡有因果关系

主办此案的翠屏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陈某与本案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有,具体的参与度系多少?

具体分析如下:徐某仅有10岁,其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控制、安全意识都相对较弱。而被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携其侄儿陈乙外出玩耍时,对碰面后就一直跟随其和陈乙一起玩耍的徐某,并没有口头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拒绝徐某跟随玩耍。陈某虽然不认识徐某,但徐某与陈某的侄儿陈乙是朋友,也是当时的玩伴。

作为三人中唯一成年人的陈某,既然没有拒绝徐某的加入,那么对加入进来的陈乙的玩伴徐某也有临时性的管理监护义务。该义务的具体范畴难以界定,但至少应包括避免使徐某的生命安全受到非人为因素的威胁。虽然是陈乙首先提议在江边泡脚,但作为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即陈乙的临时监管人陈某,并未否定陈乙的提议,还同陈乙、徐某一起越过长江公园管理处,为提醒市民因江水上涨而设置的“不要到江边玩耍”警戒线到江边泡脚踩水,使徐某的生命处于危险升高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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