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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10岁男童长江踩水溺亡 法院判同行大人赔8万多(3)

2018-09-09 14:11:33 网络整理 阅读:198 评论:0

法官表示,被告陈某疏忽危险而决定在江水上涨且被明确警戒的情况下同意并陪伴陈乙、徐某到江边耍水,在耍水时虽口头提醒“要在上面泡脚”,但在当时客观危险性极大的情况下,被告仅仅“口头警告”并未完全履行其临时的监管义务,此时被告陈某的义务应是制止、劝阻,而被告陈某仅系履行了劝的义务,制止及阻拦义务并未履行,即并没有采取适当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

宜宾10岁男童长江踩水溺亡 法院判同行大人赔8万多(3)

▲事发时警戒线及安全提示牌

综上,被告与徐某溺水死亡这一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徐某溺水时已年满10周岁,对危险也应有一定的认知,故徐某对自己溺水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徐某的父母对徐某未尽到监护管理义务,对徐某溺水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酌情确认被告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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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亲水步道处市民踩水游玩

律师看法: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冤枉

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仁根认为: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负有教育、看护、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孩子脱离父母视线,私自进行玩水的危险行为并最终导致死亡,父母具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又因孩子已年满十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江边玩水具有一定的危险认知能力, 应对自身行为负一定责任,且没有谁对其故意伤害,属于意外事件。

王仁根表示,本案中被告陈某作为事件中唯一的成年人,虽没有法定监护义务,却因默许孩子跟其玩水的先行行为,负有临时照管义务,对孩子徐某的意外死亡,陈某存在一定过失。“依据侵权责任法,法院酌情判其承担责任,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认为,陈某作为同行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承担着“作为义务”。“既然有义务,没有尽职,就要承担责任。”张柄尧律师表示,如果三人都是成年人,就是相约冒险,一般不承担责任。而本案中,除陈某外,两人均系未成年人,因此陈某有“作为义务”,对徐某溺亡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并不冤枉。

彭屏 甯立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罗敏 摄影报道

原标题:宜宾10岁男童长江踩水溺亡,同行唯一成年人被判赔偿8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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