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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被盗刷122次,保险赔付20万?剧情大逆转,她被判5年(2)

2018-09-23 09:28:20 网络整理 阅读:128 评论:0

那么,这究竟是怎样一回事呢?

每经小编()注意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租住无锡市梁溪区,户籍在莱西市。2017年3月23日,李某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017年3月3日,李某称支付宝账户被盗刷,向支付宝提出索赔,并根据该公司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显示,李某于2017年3月4日、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支付宝被盗刷17万余元,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6日立案侦查。

李某自己并没有购买账户资金损失保险,由于国泰财险承保了支付宝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涉案的195171元由该公司向被保险人李开红进行了赔付。

庭审材料显示,蚂蚁金融服务集团的两名员工在事后审查中发现可疑并报警,李某谎称的另外51笔涉及67708元未赔付。

2017年3月23日,民警对李某抓捕,对其居住的房间进行搜查,在被子下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在床单下查获苹果手机2部,另查获银行卡10张。2017年12月22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李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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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一审中,李某否认其构成诈骗罪,辩解其曾将自己的手机、电脑交给一个微信名叫“炎炎”、真名叫X某的男子,让该男子帮其炒股,不排除系该男子盗刷。在二审上诉中,李某又提出了没有作案时间等4点理由,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

与此同时,李某辩护人在二审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则是,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鉴于李某系初犯、偶犯,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查认为:

1.李某到案后,先供称使用微信昵称为“炎炎”的男子系杨姓北京人,后又称看到该男子的姓名为“X某”,公安机关对此进行核实,未核查到与李某所称信息相符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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