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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检方调解"冰释前嫌"并着力宣传,无异于"自黑"

2018-09-23 19:11:56 网络整理 阅读:129 评论:0

重罪案检方调解

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检察院通过官微发表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说的是16岁初中生赵某,一时冲动强奸了17岁少女小花,鲁山县检察院在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努力做 “刑事和解”工作,小赵家赔偿小花家8万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了不误小赵上学,县检察院还将其逮捕措施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文章同时晒出了小赵母亲给该县检察院送来的“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的锦旗。文章发表后,迅速被网友大量转载并引发热议,关注的焦点为,强奸之重罪也能进行刑事和解?且能冰释前嫌?

有媒体进一步挖出,鲁山县检察院今年3月还发布《喜报》披露,该院对另一起因校园欺凌引发的未成年犯故意杀人案,也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最后经鲁山县检察院建议,鲁山县法院对被告人判三缓刑,一点未影响学业。该案还被评为河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该信息更是引发一边倒强烈质疑,有媒体嘲讽称“原来故意杀人也可以冰释前嫌”。

看来,鲁山县检察院对重罪案刑事和解的适用同公众的普遍认知,存在严重抵牾。到底是公众对法律有误解,还是鲁山检察院滥用刑事和解制度,我们还是回到法律规定本身吧。

刑事和解,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和除渎职以外的过失犯罪案之两类公诉案件,法律鼓励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公检法机关对和解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并制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最大限度从宽的刑事制度。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当事人之间刑事和解的案件,最终从宽处理的幅度都很大,视案件所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之阶段不同,大多作出了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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