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重罪案检方调解"冰释前嫌"并着力宣传,无异于"自黑"(2)

2018-09-23 19:11:56 网络整理 阅读:129 评论:0

而杀人案、强奸案都是典型的重罪案,不在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之列;也是典型的故意犯罪,不在过失犯罪之列,也就是说,杀人、强奸等重罪案,依法不属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因此,鲁山县检察院在重罪案当事人之间进行刑事和解,没有法律依据。

鲁山县检察院强调“最大限度地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动机和出发点是好的,但不能僭越法律规定,不能滥权渎职,也不能违背刑事案件的基本规律,例如未成年嫌疑人走上重大犯罪道路,都是复杂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是检察官见几次面即可教育过来的,若能那样还需要少年犯管教所等专门管教机构干嘛?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很深,也非赔点钱、做点心理干预即可消除的。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犯罪对应的法律措施就是刑罚,重罪对应的刑罚是重罚。刑罚的功能既包括惩罚犯罪分子,令其不敢再犯,也包括威慑有犯罪倾向的人,还包括满足被害方期待惩罚罪犯的强烈愿望。因此,对未成年人犯杀人、强奸等重罪也进行刑事和解,最终从宽到不受处罚、不影响其学业的程度,是对刑事和解适用条件的罔顾,是对重罪未成年嫌疑人利益的无原则迁就和对其犯罪行为的纵容,更是对被害方权益的漠视和次生司法伤害,也会让众多青少年包括犯重罪者本人,模糊是非观念,从而促使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频发高发,断然使不得。

当然,鲁山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犯案件中力求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正确的,例如该检察院按照刑诉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情况进行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工作;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能不逮捕尽量不逮捕,都值得肯定。

就算今年3月份那起故意杀人案,建议判三缓三也不一定错,由于官微内容不完整,不好直接作评,这里可作点假设。若该案被告人长期遭受校园欺凌,最后不堪忍受动了杀机,但杀人未遂(因为有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的表述)。那么,该案就构成义愤杀人,法定刑在3至10年之间,又有未成年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法定从轻情节,哪怕没有所谓刑事和解,从最轻判处3年再适用缓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若是校园欺凌者犯杀人重罪还这样处理,那就很成问题了。

总之,鲁山县检察院的官微文章强调该院对如此重罪之案也进行刑事和解,还作为检察工作亮点和成效进行大力宣传,确有自曝渎职滥权的“自黑”味道,也对社会公众产生严重误导。到底是宣传有误,还是适法过“度”,期待鲁山县检察院和其上级机关尽快调查并回应公众。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