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以案说法: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正确姿势”!

2018-10-14 04:59:00 网络整理 阅读:130 评论:0

以案说法: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正确姿势”!

◆试用期内,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某机械设计公司新招聘了几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由于刚入职,缺乏经验,在试用期间,几名新员工偶尔会在工作中出现一些小错误。因此,机械设计公司以几名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本工作为由,将其全部解雇。被解雇员工不服,因此提起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机械设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由于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几名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最终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来看,“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劳动者与录用条件不符的相关证据,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是考察员工表现与能力的过程,如果用人单位对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不满意,随时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在与处于试用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提供充足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

◆女职工“三期”内,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某投资公司招聘法务助理,要求之一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有两年法务经验的的焦某前来应聘,但焦某提出其证书丢失,正在申请补办,同时焦某提供了自己法律职业资格证的编号。结合其在面试中的良好表现,以及两年法务的工作经验的考虑,投资公司相信了焦某的话。由于投资公司的特殊工作要求,部分工作内容需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的人员来完成。试用期内,焦某一再表示很快会办好资格证,但直到三个月试用期临近结束,其证书也没办好。后经查证,焦某只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C证,并未取得A证。于是,投资公司要求与焦某解除劳动合同。焦某告知投资公司,其已经有孕在身,公司不能将其解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