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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临近 市工商发布十大网络违法典型案例(2)

2018-11-05 22:56:17 网络整理 阅读:110 评论:0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2016年1月份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000元;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2016年3月份在《某报》上发布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300000元;当事人网络链接方式产生的违法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000元。执法人员合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0元的处罚。

二、某公司利用公司官方网站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6年5月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青岛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经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场所、合作网站发布虚假公司信息:在..地楼梯间墙面醒目制作、设置大幅标示有“某集团 某某金融 融汇天下”字样的形象墙,设置有宣传有“某集团公司简介”内容的宣传展架,宣传有“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始创于2013年”等内容。公司信息宣传与实际不符。

该公司宣传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作保证性承诺。当事人在..地楼梯间张帖宣传有“看得见的P2P 低门槛 高收益 15天预期年化11%”的宣传海报;当事人在公司网站轮播图模块宣传有“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15%”的内容,当事人通过第三方合作网站进行宣传含有“年化利率”的内容。

当事人发布虚假企业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当事人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作保证性承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作保证性承诺行为。依据《广告法》对当事人处以58144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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