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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10年终胜诉,想知道被谁陷害这么难?(2)

2018-11-09 13:22:54 网络整理 阅读:143 评论:0

毋庸置疑,若精神病院滥用诊疗权力、个别人通过强制治疗对公民进行报复陷害的现象得不到遏制,“被精神病”事件多发,那难免导致很多人正常权利被剥夺,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正因其积弊颇深,才最终由司法亮剑,以大刀阔斧之力划定法律红线,把一度被滥用的精神病诊疗权关进笼子里。

以这起是非明确的“被精神病”个案来说,受害者十年没讨来应有的说法,经过了一审二审,甚至惊动江西省高法提级再审,才终于明确精神病院的责任,虽然万友生得到的仅是3万多元的赔偿,但这也算是给被侮辱者的交代,也让之前对万友生造成极大伤害的涉事医院低下了头。

但这并不代表本案已经画上句号,作为受害者,万友生当然有权知道当年到底是谁陷害的他,而陷害者也该担起应有的责任。毕竟,万友生遭遇强制治疗,意味着其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受到了损害。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初的陷害人和精神病院是共同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责任。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说,当初陷害万友生是精神病并对其强行送医,已涉嫌刑法所规定的诽谤罪。目前万友生正在进行刑事控告,期待有关部门能尽快给他一个说法,别让违法者逍遥法外。

这次江西省高院对这么一起“不起眼”的个案进行再审,无疑彰显了法治的力量。而这样的法治力量,本该贯穿于每一起“被精神病”案件的始末,包括各地司法机关能对于“被精神病”积弊积极亮剑,以法律的准绳规范诊疗行为,把“被精神病”的问题扫进历史垃圾桶,也包括个案里的彻底追责。

拿该案来说,受害者“被精神病”10年胜诉后仍不知被谁陷害,颇显荒诞,也意味着正义仍有残缺。也只有将陷害者揪出来并依法追责,才能让“迟到的正义”不留缺憾。

□沈彬(媒体人)

编辑 陈静 实习生 邓海滢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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